穗体行复〔2019〕3号
申请人:萧XX。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处理意见》(云文广新〔2018〕XX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处理意见》(云文广新〔2018〕XX号);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提出的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游泳高危项目行政许可请求”。申请人认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所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时所在的建筑物(游泳池)属于违法用地建设,白云区国规局早已经进行了查处。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三)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没有相关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上述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被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也明确了对违法用地建设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规定: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接到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XXXX有限公司据以申请行政许可时的游泳池属于违法用地建设(己由白云区国规局立案查处)并没有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等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经营许可,属于违法。在白云区国规局向被申请人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建设后,被申请人也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并不予查处。请求本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11月7日,我局收到信访投诉人萧XX通过“广州云信访系统”提交的信访件(编号: GZXXXX),信访内容为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请求。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经审核,我局认为信访投诉人萧XX的信访内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法定程序,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因此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该信访件。
经认真核查原始审批档案,我局工作人员在该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并严格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做到了依法依规、程序合法。经核查我局收文系统,2017年7月4日我区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小组下发通知XX镇政府并抄送我局(云土地执法办〔2017〕XX号),该地块涉嫌违规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要求镇对涉嫌违法占用的土地立即整改。我局收到通知后安排相关人员多次到现场检查、取证。
由于该通知(云土地执法办〔2017〕XX号)中只提及该地块“涉嫌”土地违法,且从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云土地执法办〔2017〕XX号)所指的该地块所涉项目建设并未被拆除整改。我局此后也未收到该地块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属违法的有关文件。据此,2018年12月26日,我局作出了《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处理意见》(云文广新〔2018〕XX号)并于2018年12月27日邮寄给信访投诉人萧XX,该邮件于12月28日妥投。
2019年1月22日,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相关人员再次前往该地块核查并拍照取证,该地块所涉建设项目与2017年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保持一致,仍未被拆除。
综上,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我局依法履职答复行为予以维持。
本局受理该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2月25日赴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进行了现场调查。本行政复议案所涉游泳池位于白云区XX镇XX村XXXX内,为50X25的无上盖室外游泳池,权属单位及用地单位为XXXX。
此外,本局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信访投诉人萧XX通过“广州云信访系统”提交的信访件(编号:GZXXXX),信访内容为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请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云信访系统” 提交的信访件(编号:GZXXXX)后对申请人请求进行了核查,并对是否需要撤销申请人投诉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4日白云区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小组向XX镇政府发出《区土地执法专项办关于重点督办整改XX镇XX村“XXXX”地块的通知》(云土地执法办[2017]XX号),并抄送被申请人,该通知指出包括水上娱乐设施、游泳池在内的“XXXX”地块违规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要求XX镇对涉嫌违法占用的土地立即整改。
另经查,被申请人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的游泳池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时间是2016年5月2日,许可项目为游泳,许可期限为5年。
本局认为:一、《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没有相关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场所为无上盖的游泳池。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无上盖的游泳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因此,被申请人在许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无需对许可申请人的无上盖游泳池进行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审核把关。被申请人在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未违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游泳池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时间是2016年5月2日,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要求提交了游泳池的使用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游泳池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游泳池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被申请人在对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遵守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游泳池地块土地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处理意见》(云文广新〔2018〕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处理意见》(云文广新〔2018〕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体育局
2019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