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体〔2021〕1号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局属训练单位、市体科所,市足球协会、高尔夫球协会:
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将于2021年下半年举行。现将《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体育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穗体〔2021〕1号(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pdf
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广州市体育局。
二、竞赛日期、地点
(一)开幕式、闭幕式分别于2021年月日,月日在举行。
(二)各项目比赛时间、地点,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三、竞赛项目(28项)
田径、游泳、跳水、击剑、羽毛球、体操、乒乓球、蹦床、射击、赛艇、皮划艇(含静水回旋)、足球、篮球、举重、高尔夫球、柔道、摔跤、武术(含散打)、跆拳道、网球、蹼泳、拳击、曲棍球、手球、棒垒球、水球、排球、花样游泳。
四、参加单位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
五、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参赛资格必须符合《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及审查办法》(附件1)的有关规定。
六、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4人、联络员2人、工作人员10人。
(二)各项目小项设置、参赛人数、参赛年龄等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和《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项目设置表》(附件2)。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广州市体育局注册,并同时在广东省体育局运动员注册系统内注册或备案。
(四)输送到国家、省、解放军专业运动队及广州市羽毛球专业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不占参赛单位限定名额。
(五)各参赛单位必须在属地为所有参赛运动员购买比赛期间(含交通往返途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向大会交验保险原始凭证,方可参赛。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及有关细则。
(二)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单项竞赛规程与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以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
(三)在各项目比赛中,除有记录项目确实无法认定名次及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均须决出名次。
(四)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中相应组别的比赛。
(五)除个别项目外,各竞赛项目若报名参加的单位不足3个或各竞赛项目中所设小项报名人数不足3人或队(含重竞技项目称重后不足3人或队),则取消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
(六)技术官员由组委会统一调派。
八、奖项设置
(一)金牌奖
奖励前八名,金牌总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等则以银牌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金牌计算包括:
1.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上所获的全部金牌。
2.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上超(破)纪录所获的奖励金牌。
3.2020年广州市青少年田径、游泳、足球等10个项目锦标赛的奖励金牌。
4.代表国家参加东京奥运会所获的奖励金牌。
5.因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而不能参加市青少年运动会比赛的奖励金牌。
(二)总分奖
奖励前八名,总分高者列前,总分相等,则以田径项目总分多者列前,再相等则以游泳项目总分多者列前。
总分计算包括:
1.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总分为各单位16个项目的总分之和,其中田径、游泳和足球3个项目为必选项目(未参加田径、游泳和足球比赛的单位不计算总分排名);其余13个项目按各项目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统计。
2.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上超(破)纪录所获的奖励分数。
3.2020年广州市青少年田径、游泳、足球等10个项目锦标赛的奖励分数。
4.代表国家参加东京奥运会所获的奖励分数。
5.因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而不能参加市青少年运动会比赛的奖励分数。
(三)贡献奖
奖励前八名。总分及计算方法包括:
代表国家参加东京奥运会每人计39分,获第一名另按每人每项65分累计、第二名另按每人每项39分累计、第三名另按每人每项26分累计,第四至八名分别另按每人每项18、16、14、12、10分累计(视奥运会举办时间而定)。
2.代表国家参加2017-2020年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获奥运项目(含武术)第一名按每人39分计,获其它项目第一名按每人19.5分计。获得多项次第一名的按一次计。
3.代表国家参加2018年亚运会,获奥运项目(含武术)第一名按每人每项26分累计,获其它项目第一名按每人每项13分累计。2人及以上项目,按每人50%计。
4.代表广东省参加2017年全运会(竞技项目),获第一名按每人每项26分计。2人及以上项目,按每人50%计。
5.各单位在2017-2020年输送到各省、解放军及广州市(羽毛球)专业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足球项目含《关于调整广东省足球项目输送单位、范围及标准认定的通知》(粤体青〔2020〕27号)规定的输送运动员),每人计26分;输送到广州市重点班运动员,每人计13分。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另行发文。
九、奖牌及计分办法
(一)各小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奖状。
(二)个人或团体(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最小年龄组录取前十二名,各名次分数按13、11、10、9、8、7、6、5、4、3、2、1分计;其余各组别及竞赛项目只设一个组别的录取前八名,各名次分数按13、11、10、9、8、7、6、5分计。不足6名(含6名)录取名额的项目如数录取,其余减一录取,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三)球类集体项目:各组别录取前八名。获得11人制足球各组别前三名分别按5、3、2枚金牌计;获得8人制足球和篮球各组别前三名分别按4、2、1枚金牌计;获得其它球类各组别前三名分别按3、2、1枚金牌计。各组别前八名分别按65、55、50、45、40、35、30、25分计。不足6队(含6队)的项目如数录取,其余减一录取,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统计。
(四)若比赛中出现名次并列,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和获胜名次分相加后的平均数为并列名次分。
(五)奖励金牌、分数包括:
1.在本届运动会中超(破)一项广东省青少年纪录,加1枚金牌13分;超(破)一项全国青少年纪录,加1.5枚金牌19.5分;超(破)一项广东省及以上纪录,加2枚金牌26分。
2.在本届运动会中,同一运动员同一项目如多次超(破)纪录(举重计总成绩),则只按最高的一次加金牌、分数计算。
3.广州市青少年田径、游泳、跳水、击剑、羽毛球、体操、乒乓球、蹦床、射击、赛艇、皮划艇、足球、篮球、举重、柔道、摔跤、武术17个项目锦标赛中,各区获得田径、游泳、足球3个项目总分名次折算的金牌和分数,以及其它7个项目总分名次折算的金牌和分数。具体按《2020年广州市青少年锦标赛部分项目成绩计入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成绩的办法》(穗体竞〔2020〕15号)执行。
4.代表国家参加东京奥运会每人加金牌1枚13分,获第一名每人每项另加金牌5枚65分、第二名每人每项另加金牌3枚39分、第三名每人每项另加金牌2枚26分(视奥运会举办时间而定)。
5.2021年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因时间冲突而不能参加市青少年运动会的报名运动员,由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广东省队或广州市队证明、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经审核后,个人项目每人加1枚金牌、13分,球类集体项目每人加0.5枚金牌、6.5分。
十、赛事纪律检查
大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运动员参赛资格、赛风赛纪及裁判工作。
十一、落实《反兴奋剂条例》
大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的宣传与教育,对违纪者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关于兴奋剂处罚条款规定执行,绝不姑息。
十二、报项要求
各代表团须于2021年4月15日前填报参赛项目。项目一经上报,不得改动,逾期不报者,视弃权处理。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所有项目采用线上报名方式。各项目报名时间及要求,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报到:各竞赛项目运动队报到时间,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各项目技术官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须纯色,规格为2×3米。团旗除规定的参赛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五、服装
各单位运动员必须着一套统一颜色、款式的服装参加开闭幕式和颁奖仪式。比赛服装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及规程执行。
十六、经费
赛事组织经费由组委会负责,各单位参赛经费自理。
十七、奥运项目以东京奥运会项目设置为准。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规程总则解释权归广州市体育局。
附件1
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
参赛资格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以下简称“市青少年运动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竞赛环境下顺利进行,根据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成立市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市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和受理与本届运动会有关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及最终裁决工作。
(二)各单项竞委会设运动员资格审查组,在市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在市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各单项竞委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组未成立之前,运动员注册确认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广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和确认
(一)凡具有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正式户籍、广州市中小学校2018年-2020年学籍的运动员,均可在广州市体育局进行注册、确认,并参加广东省体育局组织的运动员注册或备案。
(二)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户籍的运动员,必须具有广州市中小学校2018年-2020年学籍,并代表广州市或广东省在省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办理注册手续(未达规定年龄除外),方可在广州市体育局注册、确认。
(三)参加2018-2020年广州市体育局注册、确认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香港、澳门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区教育局确认的广州市中小学生正式学籍表复印件一份(含广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统一编号)。学籍号码须与市教育局网上资料一致,才能办理注册和确认手续。
(四)运动员注册年龄以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第四条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必须符合市青少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二)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香港、澳门身份证)和已注册确认有效的广州市运动员注册证。
(三)必须经区级(含区)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持有人身意外保险。
(四)凡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广州市指定的比赛和集训(或集训途中私自离队)、拒绝代表广州市或广东省参加省以上比赛、已正式吸收到广州市重点班层次以上运动队不按时报到者,均不予参加市青少年运动会比赛。
(五)运动员如曾以不同的出生年月报名参加过各级各类竞赛,以该运动员在广州市体育局举办的赛事最大年龄为准。
第五条运动员代表单位确认
(一)运动员只能代表在广州市体育局所注册、确认的区参加比赛,未经市体育局同意,在周期内不得更改代表单位。
(二)市属各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确认代表单位。凡由区业余体校输送的,则代表原输送区参赛;若运动员是由省、市教练员直接从就读学校选拔上来的,原则上优先代表就读学校所在区参赛。
(三)经市体育局同意并签订《广州市业余运动员交流协议书》的各区联合培训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协议中规定的注册单位和项目参赛,取得的成绩按协议计算,分别计入协议相关单位。
(四)运动员注册资料将在广州市体育局网站公布,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条违反运动员资格处罚
运动员凡有以下行为者,将取消其市运会参赛资格及其年度比赛成绩(其它运动员所获名次依次递补),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取消该运动员、所属运动队以及代表团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且对该运动员、其教练员、领队禁赛4年。每有1人,罚扣所属代表团金牌2枚和总分26分,以人累计。如在一个项目中出现3人(或3人以上),同时取消所属代表团该项目4年的参赛资格。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责令相关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精神处理。
(一)凡持假户口、假身份证、假学籍、冒名顶替注册的,以及在市体育局注册或备案的运动员、未经原注册或备案单位同意,更改姓名后重新注册的。
参加市运会比赛的报名运动员,因有虚报年龄、改名换姓、冒名顶替、租借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未经广州市体育局同意代表广州市以外单位参加比赛的。
(三)市运会结束后被查实弄虚作假者,在下一届市运会予以上述相同处罚。
第七条运动员资格申诉
(一)采用在线报名方式。报名运动员信息经审核后,将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二)各单位有权向大会组委会在报名运动员公示期内就运动员资格进行申诉。
(三)在市青少年运动会报名运动员公示期内,各参赛单位可向竞委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组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诉材料须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否则将不予受理。
(四)运动员资格的最终裁决权和处罚权属于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附件2
广州市第十八届青少年运动会项目设置表 |
|
项目 |
组别 |
项目
金牌 |
年龄设置 |
组别
金牌 |
小项目设置 |
田径 |
甲组 |
90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32 |
男: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5000 米竞走、110 米栏、400 米栏、4×100米
接力、4×400 米接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标枪、五项全能(100米、1500米、
110米跨栏、跳高、跳远)
女: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5000 米竞走、100 米栏、400 米栏、4×100 米
接力、4×400 米接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标枪、五项全能(100米、800米、
100米跨栏、跳高、跳远) |
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32 |
男: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3000 米竞走、110 米栏、300 米栏、4×100 米
接力、4×400 米接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标枪、五项全能(100米、1500米、
110米跨栏、跳高、跳远)
女: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3000 米竞走、100 米栏、300 米栏、4×100 米
接力、4×400 米接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标枪、五项全能(100米、800米、
100米跨栏、跳高、跳远) |
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26 |
男:60 米、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1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 米接力、
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女:60 米、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100米栏、4×100 米接力、4×400 米接
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
游泳 |
甲组 |
90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16 |
男、女:100、200米自由泳;100、200米蝶泳;100、200米仰泳、100、200米蛙泳 |
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16 |
男、女:蝶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自由泳全能、400米混合泳、800米自由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
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16 |
男、女:蝶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自由泳全能、200米混合泳、800米自由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
儿童
甲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蝶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自由泳全能、400米自由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
儿童
乙组 |
2011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蝶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自由泳全能、400米自由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
儿童
丙组 |
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蝶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自由泳全能、200米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
跳水 |
甲组 |
42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6 |
男、女:1米跳板、3米跳板、(5米、7.5米、10米)跳台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6 |
男、女:1米跳板、3米跳板、(5米、7.5米、10米)跳台 |
丙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10 |
男、女:1米跳板、3米跳板、5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5米跳台 |
儿童甲组 |
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
10 |
男、女:1米跳板、3米跳台、陆上弹板、陆上弹网、陆上素质力量 |
儿童乙组 |
2013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
10 |
男、女:1米跳板、3米跳台、陆上弹板、陆上弹网、陆上素质力量 |
击剑 |
甲组 |
40 |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8 |
男、女佩剑、花剑、重剑团体赛,男子花剑、女子佩剑个人赛(其中2006年限报2人)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佩剑、花剑、重剑个人赛及团体赛(其中2008年限报2人) |
丙组 |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8 |
男、女佩剑、花剑、重剑团体赛;男子花剑、女子佩剑个人赛(其中2010年限报2人) |
丁组 |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佩剑、花剑、重剑个人赛及团体赛(其中2012年限报2人) |
羽毛球 |
甲组 |
34 |
2007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丁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儿童
甲组 |
2011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儿童
乙组 |
2012年1月1日后 |
4 |
男、女:团体、单打 |
体操 |
甲组 |
45 |
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
6 |
男: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
4 |
女: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
乙组 |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
6 |
男: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
4 |
女: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
丙组 |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
7 |
男:团体、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单杠、双杠 |
5 |
女:团体、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
丁组 |
2015年1月1至
2016年12月31日 |
8 |
男:团体、个人全能、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
5 |
女:团体、个人全能、跳马、平衡木、自由体操 |
乒乓球 |
甲组 |
30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丙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丁组 |
2011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儿童
组 |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团体、单打、双打 |
蹦床 |
甲组 |
24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4 |
大网:男、女个人全能,单跳:男、女个人全能 |
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大网:男、女个人全能,单跳:男、女个人全能 |
丙组 |
2011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
8 |
大网单跳:混合团体,中网:男、女个人全能、团体,单跳:男、女团体 |
丁组 |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8 |
小网:男、女个人全能、团体,单跳:男、女个人全能、团体 |
射击 |
甲组 |
43 |
2005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
10 |
男、女:10米气手枪60发、10米气手枪60发团体、10米气步枪60发、10米气步枪60发团体 |
10米气手枪混合团体、10米气步枪混合团体 |
乙组 |
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
10 |
男、女:10米气手枪40发、10米气手枪40发团体、10米气步枪40发、10米气步枪40发团体 |
10米气手枪混合团体、10米气步枪混合团体 |
丙组 |
2009年1月1日一2010年12月31日 |
15 |
男、女:10米激光手枪30发、10米激光手枪30发团体、10米激光步枪30发、10米激光步枪30发团体、10米气手枪30发、10米气步枪30发 |
10米激光手枪混合团体、10米激光步枪混合团体、10米气步枪混合团体 |
丁组 |
2011年1月1日后 |
8 |
男、女:10米激光手枪20发、10米激光手枪20发团体、10米激光步枪20发、10米激光步枪20发团体 |
赛艇 |
甲组 |
40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4 |
公开级:男、女2000米单人双桨
轻量级:男、女2000米单人双桨 |
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500米单人双桨,500米双人双桨,1000米单人双桨,1000米双人双桨,2000米单人双桨,2000米双人双桨 |
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200米单人双桨,200米双人双桨,500米单人双桨,500米双人双桨,1000米单人双桨,1000米双人双桨,2000米单人双桨 |
丁组 |
2010年1月1日后 |
10 |
男、女:200米单人双桨,200米双人双桨,500米单人双桨,500米双人双桨,1000米双人双桨 |
皮划艇 |
甲组 |
30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4 |
男、女:1000米单人皮艇、1000米单人划艇 |
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8 |
男、女:500米单人皮艇、500米单人划艇、1000米双人皮艇、1000米双人划艇 |
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10 |
男:200米单人皮艇、200米单人划艇、200米双人皮艇、200米双人划艇、500米双人皮艇、500米双人划艇
女:200米单人皮艇、200米单人划艇、200米双人皮艇、500米双人皮艇 |
丁组 |
2010年1月1日后 |
8 |
男、女:200米单人皮艇、200米单人划艇、200米双人皮艇、200米双人划艇 |
静水回旋甲组 |
12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4 |
男、女:300米单人皮艇,男、女300米单人划艇 |
静水回旋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4 |
男、女:300米单人皮艇,男、女300米单人划艇 |
静水回旋丙组 |
2008年1月1日后 |
4 |
男、女:300米单人皮艇,男、女300米单人划艇 |
足球 |
甲组 |
8 |
2007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10 |
男子集体,11人制 |
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
7 |
女子集体,8人制,2005年限报11人、上场限4人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10 |
男子集体,11人制 |
2007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7 |
女子集体,8人制 |
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7 |
男子集体,8人制 |
2008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7 |
女子集体,8人制 |
儿童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7 |
男子集体,8人制,2010年限报16人,2011年至少1人上场 |
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7 |
女子集体,8人制,2009年限报11人、上场限4人 |
篮球 |
甲组 |
6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集体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集体 |
丙组 |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14 |
男、女:集体 |
举重 |
甲组 |
36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5 |
男:49kg、55kg、61kg、67kg、+67kg |
5 |
女:49kg、55kg、59kg、64kg、+64kg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7 |
男:42kg、45kg、49kg、55kg、61kg、67kg、+67kg |
7 |
女:40kg、45kg、49kg、55kg、59kg、64kg、+64kg |
丙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6 |
男:40kg、45kg、49kg、55kg、61kg、+61kg |
6 |
女:36kg、40kg、45kg、49kg、55kg、+55kg |
高尔
夫球 |
甲组 |
8 |
2004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男、女:个人、团体 |
乙组 |
2011年1月1日后 |
4 |
男、女:个人、团体 |
柔道 |
甲组 |
34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4 |
男:56kg、60kg、66kg、73kg |
7 |
女:46kg、50kg、54kg、58kg、62kg、66kg、70kg |
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4 |
男:52kg、56kg、60kg、66kg |
8 |
女:42kg、45kg、48kg、51kg、55kg、59kg、62kg、66kg |
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5 |
男:44kg、48kg、52kg、56kg、60kg |
6 |
女:36kg、40kg、44kg、48kg、52kg、56kg |
摔跤
|
自由式甲组 |
36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4 |
男:58kg、63kg、67kg、74-80kg |
3 |
女:48kg、53kg、58-65kg |
自由式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4 |
男:50kg、55kg、60kg、65-75kg |
4 |
女:45kg、48kg、53kg、55-62kg |
自由式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男:38kg、41kg、45kg、48-55kg |
5 |
女:36kg、42kg、46kg、50kg、51-60kg |
古典式甲组 |
2004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 |
4 |
男:59kg、66kg、74kg、80-100kg |
古典式乙组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4 |
男:54kg、59kg、66kg、70-84kg |
古典式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男:40kg、45kg、50kg、55-70kg |
武术
|
套路
甲组 |
28
|
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
3 |
男:自选长拳+自选刀术+自选棍术、自选南拳+自选南刀+自选南棍、自选太极拳+自选太极剑 |
3 |
女:自选长拳+自选剑术+自选枪术、自选南拳+自选南刀+自选南棍、自选太极拳+自选太极剑 |
套路
乙组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3 |
男:自选长拳+自选刀术+自选棍术、自选南拳+自选南刀+自选南棍、自选太极拳+自选太极剑 |
3 |
女:自选长拳+自选剑术+自选枪术、自选南拳+自选南刀+自选南棍、自选太极拳+自选太极剑 |
套路
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男:规定长拳+规定刀术+规定棍术、规定南拳+规定南刀+规定南棍、规定太极拳+规定太极剑、规定基本功 |
4 |
女:规定长拳+规定剑术+规定枪术、规定南拳+规定南刀+规定南棍、规定太极拳+规定太极剑、规定基本功 |
套路
丁组 |
2011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
4 |
男:规定长拳+规定刀术+规定棍术、规定南拳+规定南刀+规定南棍、24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规定基本功 |
4 |
女:规定长拳+规定剑术+规定枪术、规定南拳+规定南刀+规定南棍、24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规定基本功 |
散打
甲组 |
9 |
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
1 |
团体(52kg、56kg、60kg、60kg+) |
散打
乙组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4 |
团体(44kg、48kg、52kg),个人:56kg、60kg、60kg+ |
散打
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团体(38kg、42kg、44kg),个人:48kg、52kg、56kg+ |
跆拳道 |
甲组 |
24 |
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
3 |
男:-54kg、58kg、+62kg |
3 |
女:-48kg、52kg、+56kg |
乙组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5 |
男:-46kg、50kg、54kg、58kg、+58kg |
5 |
女:-42kg、46kg、50kg、54kg、+54kg |
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男:-36kg、40kg、44kg、+44kg |
4 |
女:-34kg、38kg、42kg、+42kg |
网球 |
甲组 |
12 |
2006年1月1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
4 |
男、女:单打、团体 |
乙组 |
2008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
4 |
男、女:单打、双打 |
丙组 |
2010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4 |
男、女:单打、双打 |
蹼泳 |
甲组 |
10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6 |
男、女:(单蹼)50米屏气潜泳、100米蹼泳、400米蹼泳 |
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
4 |
男、女:(胶蹼)50米蹼泳、100米蹼泳 |
拳击 |
甲组 |
20 |
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
4 |
男:46-49kg、52kg、56kg、60kg |
2 |
女:46-51kg 、55-60kg |
乙组 |
2007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
4 |
男:38-43kg 、46kg 、51kg、57kg |
3 |
女:38-43kg 、48kg 、54kg |
丙组 |
2009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4 |
男:33-38kg、42kg 、46kg 、50kg |
3 |
女:36-40kg 、44kg 、48kg |
曲棍球 |
甲组 |
4 |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集体,11人制 |
乙组 |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集体,6人制 |
手球 |
甲组 |
4 |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集体 |
乙组 |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集体 |
棒垒球 |
棒球甲组 |
3 |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6 |
男子集体 |
棒球乙组 |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6 |
男子集体 |
垒球甲组 |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6 |
女子集体 |
水球 |
甲组 |
1 |
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6 |
男子集体 |
排球 |
甲组 |
2 |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12 |
男、女子:集体,其中2004年限3人上场比赛 |
花样
游泳 |
甲组 |
6 |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2 |
单人、双人 |
乙组 |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1 |
双人 |
丙组 |
2011年1月1日后 |
2 |
单人、100米专项游 |
公开组 |
2006年1月1日后 |
1 |
集体节奏游 |
小计 |
|
771 |
|
9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