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穗体青〔2023〕35号)规定,实施前已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但应对照《设置标准》规范培训行为,落实规定要求。《设置标准》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进行体育类培训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设置标准》规定办理办学许可证等手续;不符合《设置标准》等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