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省、市相关规定。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时段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并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0号)。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