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实施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和开展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专门机构,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必须先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方可按照本标准申请设立体育校外培训机构。
本市各级体育部门下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