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三条,执教人员应当熟悉运动项目教学训练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持有至少以下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培训机构不得聘用身处境外的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