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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成立新体育协会的申请条件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3-12-26 18:18:21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广州市市级体育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换届选举、变更、年检、报备、注销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 第四条 成立登记体育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业务活动的内容必须属于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省和市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

  (三)名称具有“广州市”“广州”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数量须为5个以上(含5个),应当在所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发起人、发起单位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个;

  (五)具有充足稳定开展业务活动的资金,并具有固定、独立的住所;

  (六)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会员的分布范围原则上应当覆盖全市各区,须尽可能将该项目的区级社会团体吸纳发展成为单位会员;

  (八)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协会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符合要求的相关内容材料等;

  (九)原则上由首届主要发起人、发起单位代表担任社会团体的首届负责人;会长、秘书长由所在业务领域政治忠诚、专业水平强、影响力高、有威望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且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人员建议由法务、财务人员担任;

  (十)不与已成立且业务主管单位为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社团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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