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穗体青〔2023〕35号)第十八条“审批登记”的规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培训机构应当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应当在培训场所公示。
开展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应当在已经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场所进行。
培训机构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区的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审批层级的规定,线上培训机构由省级行政部门实施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