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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2.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体育总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8〕16号)的规定,省级中学生游泳比赛项目,不属于评定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范畴;由省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和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属于评定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