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穗体办函〔2024〕35号
李志良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户外徒步的建议》(第20242576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园林局、从化区政府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于4月28日在从化区良口镇良平村委会进行了沟通交流。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促进户外运动设施建设与服务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户外运动需求,促进户外运动设施建设及服务提升,扩大体育休闲消费,推动户外运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广州生态资源丰富、自然环境优越,随着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户外徒步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休闲方
式,越来越多的市民走进公园、山野开展登山徒步活动,充分享受大自然带来的愉悦和轻松。您提的关于规范户外徒步建议,在政策规范、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下功夫,对促进广州市徒步运动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现行户外徒步管理的主要规范与有关做法
广州市政府高度重视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在2021年召集市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体育局、林业园林局等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讨论,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工作指引》(穗文广旅〔2021〕60号,见附件1),该指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起以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密切协作、行业规范发展的户外登山活动科学安全发展体系,为广州市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加强从化区辖内户外运动的管理,避免发生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市民游客人身安全,从化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工作的通告》(从府〔2019〕16号,见附件2),对有关参与者、经营者、活动开展方明确了具体的责任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广州市森林步道建设,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编制印发了《广州森林步道建设导则》,从森林步道选线、体系建设、实施标准、等级分类、配套设施、标识系统等多方面对森林步道建设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同时正在编制《广州市森林步道总体布局规划》,进一步细化选线布局方案,提出打造300公里精品示范段的目标,为市民提供更高标准和更多选择性的户外徒步体验。
二、关于对户外徒步者收取费用的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管理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等其他费用;对于没有专门设立景区管理单位的公共资源,属地政府或村委会无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为确保各项法规规定的严格执行,我们将督促属地相关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巡查管理,劝导户外徒步人员爱护环境。若需设立景区并收取门票费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规,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广州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我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核定该景区门票价格。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接下来,我市将继续全面加强户外登山活动安全风险防控,做好户外登山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坚守“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核心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统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应对工作,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广州市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工作指引》要求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户外登山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二是积极督促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继续加强景区和森林步道的日常维护与品质提升,加强绿化、保洁和安保巡查工作,及时处理游客反馈问题和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和景区的共同安全,加强对有关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旅行社不组团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户外登山活动;三是广泛开展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知识及环保意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升市民群众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理性、适度、安全、绿色、环保的户外徒步等健身活动,有效预防意外事故,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四是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指导“先锋行动”党员志愿服务队、市登山协会“清峰侠”清洁山野志愿队及各区户外清野公益队伍开展山野清洁及科普活动,支持广州蓝天救援协会、从化区户外救援协会等专业性民间志愿公益救援机构参与山野救援工作,开展安全自救知识普及讲座。
感谢您对我市户外徒步管理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热切期待您继续为我们的工作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广州市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工作指引
2.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体育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林广荣、袁智斌,联系电话:38797175、38798505)
附件1
广州市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工作指引
为安全有序开展户外登山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广州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政府统筹做好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应对工作,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切实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预防为主,强化引导。大力宣传和普及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知识,提升市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理性、适度、安全参与,切实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分类管控、有序开放。对未开发、未开放、安全没保障的区域,不开展户外登山活动。对条件较成熟的区域,要开发出不同类型的户外登山活动场所,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增加市场供应,努力满足户外登山爱好者的需求。
三、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户外登山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共同做好户外登山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密切协作、行业规范发展的户外登山活动科学安全发展体系。
(一)区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登山活动的线路摸查、安全保障、安全公示、风险警示,建立并完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系统。
2.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围栏栅栏等配套设施,加强日常保养维护。
3.负责极端天气、地质灾害频发期、森林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安全巡查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4.负责统筹区三防、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医疗急救、气象、水务、通信、交通、电力、文旅、体育、林业等现有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户外登山活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资金、物资储备及救援队伍的日常综合演练工作,提升户外登山活动的应急救援水平。
(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具有未开放林场、保护区、峡谷、江河、湖泊、水库、溪流、无人岛、滩涂等“驴友”经常活动区域(以下简称“相关区域”)的业主单位(主管单位)主动加强与区政府沟通,落实并加强安全管理责任。
2.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登山协会加强会员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未经批准的户外登山活动;对经批准的大型户外登山活动,要督促主办单位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3.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户外拓展、军训等涉及户外登山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不组织学员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登山活动。
4.文旅部门负责指导各旅游企业做好户外登山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旅行社不组团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户外登山活动;指导A级旅游景区落实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工作指引,完善风险提示和设备设施等安全保障措施。
5.应急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消防救援、医护、通信、供电、文旅、体育、林业等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6.应急、气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平台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多渠道推送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提醒市民游客避免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开展户外登山活动。
7.宣传、体育、应急、林业、自然资源、网信、国资、交通、教育、文旅等相关部门负责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经营机构职责
遵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指引,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户外登山活动;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和会员安全风险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确保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四、具体指引
(一)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工作指引
1.摸清风险底数。组织开展户外登山活动的风险隐患点普查清查,摸清底数,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媒体、网络以及“相关区域”的出入口,告知开放与未开放区域的具体范围、位置,公布其地理特点、活动路线、往年易发事故点、风险点和安全事件以及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注意事项等,掌握户外登山者常去的区域、线路、风险点和危险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加强风险警示提示。在“相关区域”的入口处以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山石滚落等灾害频发区,设立栅栏、铁丝网、安全公示和风险警示提醒牌等,加强出口指引,建立台账管理。
对进入“相关区域”的户外登山者加强安全知识讲解,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3.开展极端天气安全提醒。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紧盯雨情、水情、风情及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变化,及时发布台风、强降雨、雷雨大风、冰雹、山洪、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向进入危险区域的户外登山者实施精准靶向推送,提醒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强化安全巡查。汛期、台风、强降雨、雷雨大风、冰冻等极端天气以及森林防火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期间,加强对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点、事故多发点的巡查和劝阻工作,紧急状态下对不服从管理的户外登山者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恶劣天气期间,遵照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及时关闭“相关区域”登山步道。
5.加强应急处置。极端天气期间,要提前准备应急力量,做好救援准备。当发生户外登山者遇险时,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营救,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处置的要求,协调开展紧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6.普及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手机APP和地铁广告、公交场站广告、户外大屏幕等宣传平台,全面普及户外登山活动安全常识教育。
(二)户外登山经营机构安全指引
1.周密做好组织防范工作。
①向工商、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合法的营运资质。户外指导员、领队、救生员等关键岗位应持证上岗,购买企业责任保险,并提醒团队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其签订组团协议和风险自担承诺书。
②提前了解并熟知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公布的风险隐患点普查清查情况、气象情况,遵照指引开展活动,自愿承担意外风险和法律风险。当恶劣极端天气应急响应发布时,须立即停止开展户外登山活动。
③户外登山活动的专业机构组团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向公安机关申请活动安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组团运营;对组团规模不足1000人的,按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经同意后方可组团运营。
④专业机构和经营者组团前宜与社会紧急救援机构签署协议,制订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行程开展前将活动方案、行程安排、线路设计、参团人员名单、紧急联系人信息等向紧急救援机构报备。
⑤行程中注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当地民风民俗和社会公约;不组团前往未开放区域,不得在军事禁区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内活动。
2.科学做好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①选择熟悉当地地形的本地人充当向导,做好一头一尾和中间人员的沟通联络,团队内部做好职责分工,遇到危险时发挥团队力量及时开展自救行动。
②带团前往陌生地域行进时,应沿途在交叉路口做好醒目标记;行程中与紧急救援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联络,随时通报团队人员所在地域的方位、地貌特征和定点编号。
③当突发暴雨汛情、泥石流、塌方、山体滑坡等灾害,或有成员掉队、受伤时,要立即停止行程,将团队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在第一时间内向紧急救援机构求援。
3.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户外登山活动结束后,注意总结经验,提升户外登山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应急处置水平。
(三)户外登山者安全指引
1.出行前做好周密准备。
①行前作身体综合评估,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风险等级、难易程度适宜的户外登山活动。
②了解活动的组织者资质是否合法,行程安排、线路设计是否合理,并将活动的信息、行程的安排、预计抵达的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亲友。
③准备一套专业的户外装备。携带充足的能量食品、清洁的水及相关急救药品;购买意外伤亡等相关特种保险。
④密切关注当地天气、气温、地形、地貌、风险隐患等信息,不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开展户外登山活动,避免极端灾害气象条件下引发的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带来的人身伤害。
⑤不进入未开放区域开展活动,擅自进入管控区域或无人区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不测后果。
2.行进中把握科学应对措施。
①户外登山活动中要听从领队指挥,紧跟队友,避免脱单离队。
②雷雨天气注意避开低洼地,不轻易改变行走路线,沿途设立行进方位标志标识。
③遭遇浓雾、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和危险情况时应停止前进,保持冷静,判断是否能够自救,不能自救时,要及时准确发出求救信息,并尽量呆在安全区域,择机待救或自救。
3.注意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灭火工作。户外登山爱好者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破坏物种,自觉维护基础设施和步道;活动后不遗留生活垃圾,不污染生态环境;不携带不遗留火种,避免留下森林火灾隐患。
附件2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
安全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辖内户外运动的管理,避免发生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市民游客人身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从化行政区域内开展户外运动,应当遵守本通告,严格遵守户外运动的有关规定。本通告所称的户外运动,是指在自然环境举行的带有探险或体验探险的运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登山、攀岩、定向运动等。
二、组织户外运动的协会、团体或机构,要有活动计划、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方案,建立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认真落实各环节安全保障工作。
三、户外运动项目经营主体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四、开展户外运动应遵守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示牌等有关安全指引,确保人身安全。户外活动开展方应当确保通讯的顺畅,提前排查通讯黑点,确保意外发生时及时求援。
五、参与户外运动的市民游客要结伴而行,量力而为,提前做好计划,规划好路线,选择政府官方推介的户外运动线路;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户外运动机构参与户外运动。
六、遇台风、雷暴雨等极端天气或地质自然灾害的,一律严禁开展户外运动。
七、因户外运动遇险被救助的,被救助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