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体群〔2005〕7号 广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工程”建设扶持、补助暂行办法 各区、县级市体育局: 现将《广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工程”建设扶持、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体育局 2005年1月25日
广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工程”建设扶持、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我市群众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推动我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广东省体育局印发的《广东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粤体群〔2003〕44号)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广州市体育局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的资金投入,在全市扶持、援建群众体育场地设施的一项重要工程,是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援建“工程”的原则是,城市以路径、农村以篮球场等普及型的公共群众体育设施为主;“工程”必须是政府投资或社会捐助的、非营利性的,且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符合亲民、便民、利民原则;扶持、援建对象以城区街道办事处(尤其是老城区)、经济欠发达区(县级市)的边远村镇为重点;扶持、援建“工程”的数量、补贴标准及扶持经费分配不搞平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内容依据《广州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和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城市的目标任务设定,并随着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工程”的实施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援建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捐资建设公益性的体育健身设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及对象 第七条 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入扶持、援建群众体育设施的项目: (一)全民健身标准工程(包括健身苑、球场、健身室、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等); (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三)全民健身广场、体育公园、体育馆; (四)经济欠发达地区(主指:增城、从化两市)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 (五)学校体育健身器材。 第八条 “工程”实施对象: (一)全民健身标准工程:市直、各区(县级市)、街镇、居委、村委。 (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区(县级市)。 (三)全民健身广场、体育公园、体育馆:各区(县级市)。 (四)部份经济欠发达的区(县级市)辖内尚无体育设施的村。 (五)校内体育设施已全面向社会开放或经济欠发达的区(县级市)辖内部份体育设施困难的中、小学校。 第三章 主项和拨款 第九条 群众体育设施类“工程”,由拟建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体育局于上年度9月20日前统一向市体育局申报立项。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标准“工程”: (二)其他设施类“工程”: 1. “工程”申请表及拟建单位申请报告; 3. 主管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 主管部门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总平面图、初步设施图纸及设计概算; 5. 主管部门或拟建单位对“工程”的投资计划。 第十条 “工程”扶持、援建经费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经济字[1998]365号)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2001?2005)实施计划》要求,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应用于全民健身工作,其重点是投放全民健身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经审批列入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设施工程项目,凡属标准“工程”类,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给;属其他设施类“工程”项目,立项动工后先拨1/2扶持经费,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拨给余下的1/2。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项目、扶持、补助经费的具体拨付方式,均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扶持、补助的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各单位均须按项目规定期限完工,逾期未完工的,该项目扶持金市将调拨扶持其他单位,调拨走的扶持金下年度不予补给。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所建项目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主动接受市体育局的监督、检查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对“工程”援建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区(县级市)体育局应做好本区(县级市)受援项目的督察工作。 区(县级市)体育局及受援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体育局在“工程”援建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体育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各区(县级市)体育局和受援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工程”使用情况,按《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体育局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减少以至取消该地区两年的“工程”援建项目。 (一)不按规定比例按时定额划拨配套资金的; (二)重大“工程”不按本区(县级市)规定实行公开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援建项目的; (三)未经同意随意改变援建“工程”项目或随意移址的; (四)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六)其它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助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体育局建议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 (二)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工程”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小金库”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四)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第二十条 对出现监管制度不严,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市体育局将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回“工程”援建项目资金。拒不退回的,由市体育局建议市财政局从当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扣缴,直至全部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资金总量的投入,将根据我市当年体育彩票销售额度及国家和省对体育彩票政策调控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广州市社区(乡镇)体育设施建设补贴、扶持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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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工程”建设扶持、补助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