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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13M/2023-0009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6-29
名称: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 穗体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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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

穗体规〔2023〕1号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


各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

2023年6月29日

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专门机构。

本市各级体育部门下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举办者

(一)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 开办资金

举办者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按照《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执行。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机构属性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七条 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登记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训练管理制度;

(三)培训材料编写审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学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八)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九条 党建工作

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依照党章、党规开展党的活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或挂靠党支部。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理事会)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原则上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1人。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首届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

(二)监事(会)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负责人应当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包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培训场地密度适宜,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棋牌类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场地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配套设施和功能区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台(服务中心)、家长休息区、公告栏、卫生间、更衣间、饮水机、储物柜、器材室等,水上项目还应当配备淋浴间。

培训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危房、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体育培训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少于1年。

培训机构利用体育文化场馆、会议会展中心、商场、公园等临时举办赛事活动或者体育培训的,应当选取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第十二条 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在室内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识技能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培训场所内外应当安装消防、警护、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常规医疗急救用品及药物。使用器械培训项目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传染病防控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与就近医院建立应急救援联系机制,每年开展1次及以上安全应急演练,每季度开展1次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学员首节培训课应当包括安全教育内容,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管理人员、执教人员、教研人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有关要求。专职执教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配备1名及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专兼职安保人员,财务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

执教人员应当熟悉运动项目教学训练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持有至少以下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培训机构不得聘用身处境外的外籍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所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教学人员基本信息(真实姓名、性别、照片等)、教学资质、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应当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培训机构内部公示。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前培训。培训机构应当对拟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人员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第十四条 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和素质教育导向。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课程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迷信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鼓励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定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或采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训练大纲,或在市属、区属体育单项协会指导下制定的项目培训大纲。

执教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训练大纲撰写教案(训练计划),教案(训练计划)应当包括培训课任务、运动负荷、培训人数、培训方式及时间等,电子教案(训练计划)与书面教案(训练计划)并用。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第十五条 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要求,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或者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制度,在使用培训材料前,自行完成内部审核。培训材料应当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六条 财务与收费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省、市相关规定。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时段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并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0号)要求,与服务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十七条 预收费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应当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当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该账户需与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对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其他要求按照《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培训机构应当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应当在培训场所公示。

开展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应当在已经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场所进行。

培训机构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区的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审批层级的规定,线上培训机构由省级行政部门实施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执行。

第十九条 附则

本标准由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体育局共同解释。

本标准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印发部门:广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