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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13M/2021-0020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11-02
名称: 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体规字〔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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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次数:-

穗体规字〔20211

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反映。



广州市体育局

  2021112



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工作,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体育活动(以下简称“群体活动”),是指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交等为目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依法举办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纳入广州市体育局部门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在本市辖区内开展群体活动的补助性经费。补助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体育局是上述补助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群体活动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使用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主管单位可购买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协助实施补助的资料收集、评审评估、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力量,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备举办群体活动资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补助评审公示通过后简称“承办单位”)。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主管单位根据市财政下达年度部门预算经费控制数情况,制定当年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群体活动补助方案,公布《群体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项目评审标准》、《广州市群众体育活动效果评估标准》。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调整上述公布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单个群体活动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核定预算总额的80%,且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九条 主管单位根据补助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群体活动承办单位,按五个档次实施补助。A档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B档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C档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D档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E档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十条 每个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补助的群体活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含2个)。

第三章 补助申报

第十一条 补助申报的群体活动项目包括主管单位计划举办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的两类项目。

第十二条 群体活动补助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按程序分两次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特殊情况可单独组织,具体时间以主管单位正式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补助。

(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和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

(二)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已获得财政补助的群体活动项目。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申报补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向主管单位申报补助,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主管单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补助评审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负责建立群体活动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在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下,从群体活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4名,与主管单位委派的业务负责人1名,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与申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的因素,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按照《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项目评审标准》实施评审。鼓励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自筹资金比例高的,优先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按程序对评审建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补助意见,并在主管单位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主管单位实名提出。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向当事人书面反馈相关情况。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主管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按照公示后形成的补助意见与承办单位签订补助合同,按合同约定拨付补助。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补助项目如期按合同约定完成。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补助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体经〔201972号)规定,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限用于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现场布置、医疗救护、安全维稳、交通运输、宣传报道、食宿餐饮、评审酬金、奖品奖牌、聘请人员、制作证件、购买保险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发放奖金、购置车辆等事项。补助资金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不得超范围支出,自觉接受主管单位验收考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有关审计工作,设立明细账,反映补助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对补助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进行单独反映。 

第六章 效果评估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广州市群众体育活动效果评估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效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项目,下一年度申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承办单位下2个年度内的补助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补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主管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当手段虚假参与的,主管单位有权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所获补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补助项目的,在主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后,仍未整改的,主管单位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补助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补助项目时,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补助项目。主管单位须及时撤销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清算项目补助,剩余补助资金应由承办单位循原经费划拨渠道缴回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若有结余的,由承办单位循原经费划拨渠道缴回主管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项目评审标准

      2.广州市群众体育活动效果评估标准


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附件2.docx